领导干部的责任观与“问责制”
郑州公司 陈伟
近期,关于问责领导、领导问责的事件屡见报端,这是暨去年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来,中央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的具体体现。“问责制”有利于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问责制的实行,使一些领导干部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领导干部对此应有深刻的认识,主动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挑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任。
一、领导干部的责任观
作为领导干部,其所树立的责任观,则与他所处的社会职位及手中掌握的权力密切相关,领导干部除了社会公民应承担的一般责任外,还因为其特殊的地位和身份,担负着更为重大的责任。领导干部的权力与职位就是一种责任,领导职务不应该只是权力的象征,而应该看到,现在拥有的地位、待遇,只是党和人民赋予他们的一种履行使命,为人民服务的条件,这就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权力不是特权,而是一种重如泰山的责任;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
领导干部不应该是职位的代码,而应该是尽责的楷模。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责任观,增强履行庄严使命的责任意识,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昴扬锐气,浩然正气。这种基于使命感、责任感,而激发出的精神状态,是领导干部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现实中,我们的工作可能会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往往与一些领导干部的使命意识、责任意识淡薄有关。新世纪、新阶段,面对庄严的使命,面对繁重的任务,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骄傲自满,麻痹懈怠,故步自封,只有时刻牢记肩负历史责任,才能在工作中创造出新的辉煌,圆满完成时代赋予的庄严使命。
二、领导干部应当成为责任中心
领导就是一个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就是这个地方和部门的权力中心,当然也应当成为责任中心。长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已经淡忘了这一点,只讲权力、讲地位、讲待遇,而不讲责任。一旦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错误问题,只是处理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好像与此无关似的。这种权力与义务及责任不对称的做法,实际上就是一种不实事求是的责任观。领导干部有领导干部的地位、作用及权力,同样也应当担起领导干部的责任,这就是《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领导责任。如果一个部门和地方的领导干部,对所领导的部门和地方出现了严重违法行为、工作失误、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等,要承担责任的不仅权是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有领导干部来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把领导责任作为一种法定形式规定下来,是干部管理制度中的一个进步,也是符合从严治官的原则的。
治国必须先治官,“治民”也必须先治官,而治官必须要从严,不能轻官重民或在治官问题上务虚不务实。《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好就好在把治官尤其是治领导干部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规定了一套办法,形成了一套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制度化、法制化。“问责制”明确负责的对象及应承担的责任,对谁负责,该怎样负责,这是领导干部的责任观是一个重要内容。有没有责任观,敢不敢负责任,能不能负责任是衡量各级领导干部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工作作风和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要正确处理好对上级负责与对下级负责,对组织负责与对个人负责的关系,真正做到权力与责任统一。
领导干部作为责任中心,首先要强化对自己高度责任感,对自己一生的发展负责。对自己负责就必须做到“六不”,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办的事不办,不该拿的东西不拿,不该吃的饭不吃,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交的朋友不交。其次要强化对人民群众的高度责任感,对人民群众的利益负责。领导干部要时刻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迫切、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加快发展,扎实工作。要坚持执政为民,勤政为民,要敢于善于对人民负责,依法依纪对人民负责,实实在在对人民负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当做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当做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做第一考虑,把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为第一追求。同时,要强化对事业,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把个人的发展融入到党的事业之中。对党负责,就要始终维护中央的权威,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党负责,就要在人民群众中维护党的形象;对党负责,就一定当好人民与党的连心桥。任何时候都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时代呼唤“问责制”
领导干部有了责任意识,把权力和职位变成一种责任之后,随之而来的便是对责任履行的监督。“引咎辞职”和“问责制”的出台,在领导干部管理上动了真格,务了实,规定了九种在失职、失误等情况下,辞职的责任后果,不再搞“下不为例”,并规定了过去被认为是罢不了官的“小错误”也要被罢官。这种严格的责任制度,比起那些只讲大道理和说教的做法,无凝是更有效和更真实的。因此,“引咎辞职” 和“问责制”的出台,并非是针对官员失职的一种制度设计,而是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
首先,有助于促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施政理念的转变。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问责制”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让那些不尽职,有重大责任过失的干部主动下台,不仅拓宽了干部退出的渠道,而且将权力和责任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对权力有效监督是一个重大突破。其次,有利于形成一种好的“官德”和新的“官场文化”。随着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工作全面推进,有咎必辞、有责必究、有过必罚将成为政治生活中一个新的惯例。通过扩大舆论监督的深度和广度,迫使官员不仅对上级负责,更要对公众负责,有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心,形成官员勇于承担责任的良好风气,使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得到真正贯彻落实。再次,可以有效平息社会不满情绪,缓和干群矛盾,有助于塑造执政党的公信力和良好的道德形象。只有建立起“官员问责”制度,用与其权力相对应的责任追究或承担机制以及各种监督手段加以督促,才能使官员树立起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才能使领导干部真正承担起责任。
今年入汛以来的特大洪涝灾害,发生洪涝灾害的省市地区面对防汛形势异常严峻的现状,层层签订责任状,保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河南锁定了388名防汛责任人,实行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负起领导职责,确保黄河大堤的安全;施工企业、煤炭行业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事故频率居高不下,启动的问责机制有力的遏制了事故的发生,关键的一点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法人在整个经营管理中,要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某个施工企业启动问责制以来,已经有5名副总被免职,一名总经理被降为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当前,新的“问责制度”出现了新的特点:
特点之一:问责方式呈现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的新态势。过去发生事故或案件后,责任追究往往以“权力问责”方式进行,处分主要根据上级领导的意图和意见进行,随意性大。追究“直接责任”多,追究领导间接责任少;追究一把手领导责任就更少,难免有“官官相护”之嫌。而在新一轮“问责风暴”中,该不该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更多的是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来进行。这个显著的变化,标志着官员问责制正向制度化、法制化方向深入发展。特点之二:问责出现从追究“有过”官员向追究“无过”官员转变。在新一轮“问责风暴”中除了“出问题”的官员继续受到追究外,那些四平八稳,无所作为的“太平官”也被罢官,再也难享太平了。这表明“问责制”对官员的工作能力和精神状态提出了新要求。特点之三:责任追究从生产事故多发部门向其它领域和部门推进,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层层问责的制度框架。党政机关、公检法司、企事业单位等皆可“问责”。为此,各地纷纷出台一些行政问责、过错追究办法。“为官风险”加大和“当官难”现象出现,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问责制”带来了深刻变化。特点之四:公从参与社会舆论监督在推动官员进行“问责”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完善和发展。
从不问责到问责,再到以法制保障问责,体现了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心。随着“官员问责制”的建立,问责将更广泛、更深入,约束官员行为的规定也越来越严密。新的问题规定出台,不仅促进领导干部成为一个背负责任的干部,也促使我们党成为一个更负责的政党,我们的政府成为一个更负责的政府。
(宣传处编发)
